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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是行政复议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它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有...
对于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我想说的是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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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履行复议职责的规定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复决字[200]第××号),并于年月日送达你机关,但你机关至今仍未履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的规定,请你机关于年月日前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本机关。 特此通知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或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印章)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理由是否正当;被申请人是否明确;是否超过申请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案件是否属本机关管辖;申请复议的其他要求是否符合。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请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属于不予受理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照本法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如有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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