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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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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甲方(委托人)乙方(受托人):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代理甲方进行第号“”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工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引证甲方注册的号“”商标,对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号“”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并通过此争议案的审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认定甲方号“”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申请,通过双方配合,保证第号“”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第二条目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使甲方第号“”商标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裁定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认定时限:自甲方委托乙方提交“”争议申请之日起,国家工商总局认定驰名商标两批次内(一年六个月时间左右)。第三条权利义务:(一)甲方: (1)根据乙方的工作进度及时间要求,及时提供委托事项所需的有关证据材料; (2)根据乙方的建议委托乙方或其它第三方做申请进程所必需的其它事项,如相关社会调查、法律诉求、证据搜集、加急程序申请等; (3)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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