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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以预付款的形式购买商品,由于交付商品的时间和付款的时间不一致,消费者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此做出规定:“...
根据消法规定,在三包期内,由经营者按照维修、更换、退货原则处理。如果有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和证据,则按双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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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可以由工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该规定来看,首先销售者所售商品的质量必须合格,否则就构成违法,必须负责退换;其次如果商家向消费者明示商品系存在一定瑕疵的处理商品,而采用特价的方式出售,则可构成免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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