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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只要不是你自愿离职,公司将你解雇的,公司都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你在公司7年多至少有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你可...
其一,对于此情况你方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且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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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口头辞退,我想说明的是,企业没有出具正式的书面辞退通知,员工就可以继续去公司上班工作,不理会公司的辞退。这样做有两个目的,一是企业辞退的程序根本就不合法,是没有效力的,被口头辞退的员工就可以光明正大的回去继续上班,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企业无权剥夺员工的工作权利;二是借此机会收集被辞退的证据,因为员工遭辞退后再回公司去上班,一定会遭到公司的抵制和拒绝,这个时候被辞退的员工就要做好准备工作了,要求公司提供书面辞退通知,同时用录音拍照的方法收集证据。林女士就可以这样做,再去一趟公司,把公司辞退她的口头理由都录音下来,最好全部录像下来,然后去申请劳动仲裁,这未尝不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企业方口头警告不要来上班了 还有一点,如果没有录音录像等证据,更没有书面辞退的通知资料,那么员工去申请仲裁不被受理,可以要求仲裁庭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然后持此通知直接到当地法院上诉,可以要求公司撤回辞退的决定,恢复员工的工作,并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一般情况下,只要公司拿不出十足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工作要求,法院都会支持员工的请求的。所以,林女士完全可以这样操作,通过进行上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可能有人会说,只干了几个月,就算无故被辞退,也只能吃亏了,即便赔偿也没有多少钱,这样费劲儿的去维权还得不偿失了。话虽如此,但要记住,这是一类问题的共通解决方法,如果干几个月觉得维权不值得,那么干了几年了被这样辞退了,该不该这样维权呢? 所以,员工遭到口头辞退时,在没有任何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很有必要再回公司理论并借机收集证据,以便维权获得支持,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如果单位辞退劳动者时没有出具相关证明,作为劳动者本身来说,维权的意识以及时间非常重要。首先要有证据意识。单位辞退员工需要做一定的工作交接,进行相应费用和薪资的结算,那么这些工作交接或薪资结算本身就等同于退工手续,劳动者可以依据这些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其次维权要及时。单位口头提出辞退时,劳动者要对该辞退行为提出自己的质疑或提出补偿要求。如果单位明确答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在当天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要求。员工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维权主张的,主张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不会给单位提供反称员工旷工的借口。
可以到劳动部门仲裁,要求公司进行适当补偿。 案件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职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编辑本段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编辑本段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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