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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不得超过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高度、尺度;不...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审批决定;因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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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三)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四)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合同等;(五)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不及时维护更换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超过规定期限不发布公益性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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