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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办法第十四条新规是怎样的?

2022-09-1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擅自将商品房交付使用或者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户20000元至30000元予以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有权部门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办理入住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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