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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露天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是如何规定的?

2022-09-05
露天市场内禁止下列经营行为:(一)采取室外炭类烧烤方式加工、制作商品的;(二)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三)出售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制)品及现场宰杀活畜禽的;(四)出售假冒伪劣、腐烂变质商品的;(五)贩卖淫秽、迷信商品的;(六)未取得相关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七)使用扩音器等高分贝设备叫卖或者使用噪音大的发动机、电机等工具加工产品的;(八)使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的;(九)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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