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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就可以要求债权人只向借债一方要求偿还,无须为这一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另外,根据《婚姻法》第19条,夫妻如果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借款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可以协商彼此的债务彼此还共同的财产共同分就可以了、也可以把债务综合各还一半这个是可以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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