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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应自履行内部程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按规定社会团体保留业务主...
以下是关于社团法人变更问题的回答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变更报告; 2、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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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和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程序 1、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民办院校变更法人程序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民办学校向我局提交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全部材料。 3、我局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网上进行公告。
申报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法人性质单位)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变更时依照章程程序的会议纪要(原件); 3、签署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许可证内容变更的需提交新许可证(复印件); 4、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和已签署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原件);5住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其期限必须在1年以上(复印件); 6、名称变更的需提交经民政部门核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名称核准表(原件); 7、开办资金变更的,应提交社会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8、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交已加盖法定代表人人事档案部门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和社会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9、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 10、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应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复印件);办事流程: (1)、发起人提交申请书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3日内向举办者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发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场地核查; (4)、做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关于民办高中法人变更程序如下: 各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变更为法人形式,申请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 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二)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并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七)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需变更的); (九)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格式样本见附件3); (十)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表格一式一份。 申请和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程序 1、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民办学校向我局提交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全部材料。 3、我局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网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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