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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无权捆绑水电费,但物业公司经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授权的除外。水电的提供者是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物业在合同中无约定的情况下无权私自对业主收...
包括以下九项: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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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处是无权停住户的电梯的,物业管理处可以根据未交情况进行催交管理费及催交滞纳金,如果长时间不交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采取停电梯是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11月27日18:43我曾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工作过,可以肯定的是:停水停电的作法是不合法的,因为物业公司没有停电停电的权利。至于物业费与水电费捆绑的问题不仅是业主一方解决,物业公司也希望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据我了解,物业公司在这过程中担当的是是吃力不讨好的角色。以我所在的城市为例,其弱势体现在:1、较早前(包括现在没有装一户一表的地区)的做法大多是水电供应部门来抄个总表,由物业公司一次性交付总费用,然后由物业公司收各户的费用,收不齐的话,是一个物业公司无法填补的无底洞。2、没装一户一表的,物业公司还得一户一户的上门抄表,期间产生的人力、物力耗损是物业公司的,可以说物业公司是在义务的为水电部门工作。3、如果总表与分表间出现了差额,如地下管道渗漏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也只能是打落了牙齿往肚里咽。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新条例的出台对业主与物业公司而言都是有利的,条例实施后,物业费与水电费的捆绑收取现象也就刃而解了。但新的条例没对公摊部分的费用如何收取作出规定,这同样值得大家关注,如果你所在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一起商定公摊水电费的收取、监督问题。希望以上的文字能释你疑问。
不交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停水停电。供水供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供水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合同履行抗辩权,物业管理公司不是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人,自然不享有供水供电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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