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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政策措施主要从干预市场结构和企业行为两个方面进行。1、政府干预市场结构的措施导致市场垄断的主要因素是卖方的集中度。(全球网校咨询工程师...
答: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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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一般不具有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垄断协议不仅包括书面形式的协议、决定,也包括口头形式的协议、决定;时,还包括既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口头协议,但采取了步调一致的行为。
垄断竞争的措施:1。不平衡发展战略应适度,制度供给权应平等。非均衡发展战略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发展形式。但认为非均衡发展要适度,保持地区之间适当的空间发展梯度差,这样既不会过度不平衡,也不会过度平衡。也就是说,非均衡战略获得的地区收入大于因地区差距而影响发展的各种成本。具体来说,第一,不平衡的形成最好不要通过强制性制度来形成,也就是说国家制度安排要平等,差距要体现在地区之间的政策上,否则就是地区制度歧视。第二,非平衡程度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否则会影响整体社会效益。这就要求中央政府在制度环境上一视同仁,地方政府可以在区域制度创新上展示自己的才华。2、制度试点应短期开放。第一,在试点地区的选择上,要进行公开合理的竞争,不能总是给一个或几个地区,否则会增加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第二,试点期不宜过长,限于对执行制度运行的基本了解。第三,制度试点要有跟进性,即有条件出台新制度,而不是试点地区,不能强行压制,要允许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允许制度合理竞争。3、允许合理的区域体系竞争。制度竞争有利于优化制度结构,缩小制度供需缺口,为中央制度供给提供经验和知识积累。因此,应鼓励适当的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竞争,但竞争必须平等、有序、开放、统一(即不违反中央制度供给的总体原则)。
答:《反垄断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l/2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l/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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