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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第41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17
商事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的,由商事登记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商事主体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商事主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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