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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合同、章程;(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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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说明)。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其它有关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其他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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