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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二)合同、章程;(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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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其他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核准名称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名称登记的决定。申请名称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的文件; (3)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开业登记之前不得以该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合同、章程;(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六)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可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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