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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的人,应当退休或者早已退休,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作中受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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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如已享受退休待遇此项没有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级的话乘15年再乘0.2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六级工伤会有以下赔偿: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难以为职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60%; 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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