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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三)是否符合法定范围和期限...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因的受理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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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派出所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当面听取意见应当制作笔录并载明以下内容:(一)时间、地点及办案人员姓名;(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基本情况;(三)案由;(四)申请人、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各自的请求以及辩论的焦点;(五)证言等证据材料。当面听取意见笔录应当经参加人核实并签名或者捺指印。
上级公安机关责令下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送被责令机关,并通知申请人。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受理通知书》,即视为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时报送责令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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