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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因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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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公安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行政复议机构。
对公安边防部门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公安边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边防部门以地方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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