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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有以下方式: 1、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申请方的探望权。 2、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
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但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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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望这是指权利人在约定或者判令的时间内,到未成年子女居住的地方进行看望。行使探望权的方法有: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探望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探望权人可以在直接抚养者的住处探望子女,也可以在指定地点探望子女;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带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的子女。2、接待是指协助义务人在约定或者命令的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送到探望权人居住的地方(或者约定的地方)。3、留宿是指权利人在约定或者责令的时间内留下未成年子女住宿或者短暂共同生活。此外,还包括相互交换照片、信件交流和在线聊天。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直接关系到抚养子女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夫妻双方约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的,强制执行时应当按照约定执行;如无法达成协议,由法院决定,可以强制执行探望、接待、留宿等内容。因为探望权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如果孩子10岁以上,是否有独立思考和认识的能力,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应征求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同意,不应强制执行探望权。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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