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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十项规定,股东拥有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公司章程...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 2、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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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以,此事股东并没有违约。《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我们先来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股东未如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除应当补足缴纳外,还应当向其他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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