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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 2、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
依据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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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 一、如果是刑事责任,一般是法人代表和负责决策的人一起负责的,有些股东参与到决策的就一起负责; 二、如果是民事责任,一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负责,而股东对公司业务有决策权,一般不直接承担责任。
股东资金未到位,新股东补充资金,因为在工商注册的时是原股东注资,而当有新股东进入,必须要有股权转让协议,不然工商无法做变更,新股东更不会注资。 所以,就要看股权转让协议是怎么签订的了,如果新股东注资高于股权本金,那原股东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新股东注资额-本金-变更费用)×20%,但如果原价出让,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就如同你说的,你订了杯子,但后来不买了,别人买走了,如果别人高于你的价买走,你就要缴税;等价就不需要缴税了。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确定。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法律不限制,约定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现在注册公司已经取消了实缴制,实行认缴制,不再需要验资。因此,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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