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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转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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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国家发改委立项批复、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预审意见、环保局环境评估审查意见等文件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设计招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取得规委设计招标备案回执等文件,完成方案设计,取得规委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完成初步设计和概预算编制,取得初步设计和概预算审查意见,征地计划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始施工。《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重新分包。
我国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以下几种 1、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2、独立承包 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业主)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独立对发包人负责。对于一些工程较大的项目,发包人可能分别与几个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若干份独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独立完成承包工作。 3、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第四条第 (一)项第二款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单独承包工程,也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共同承包(包括联合总承包)。 4、“挂靠承包” 所谓“挂靠承包”,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
1、建筑工程公司对外承揽工程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如果分公司是经注册登记成立的,并且具有相应的资质,在其营业范围内是可以对外承包工程的。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追诉到总公司,诉讼会比较麻烦。 3、现实生活中,许多分公司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资质,就是个人挂靠,对这样的公司最好还是不签订合同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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