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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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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员工被判处或者被判处、适用或者被、监外执行、,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
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出示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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