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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死亡的,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死亡的,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要求接受劳务的一方赔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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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死亡的,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向死者的近亲属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2、但提供劳务依法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除外; 3、如果提供劳务一方死亡,则由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一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通常认为,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劳务关系交通死亡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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