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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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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在《》第76条中规定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
行人有责任的交通事故。即行人未遵守交通法规造成的事故,按规定行人通行规则如下: 1、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3、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4、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5、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6、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7、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8、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行人横穿马路,说明其缺乏交通经验和安全常识,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决定性的因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所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依照过错推定原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可以减轻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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