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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行为,由所属保险公估机构承担责任。...
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二)不再符合本规定除第八条第一项以外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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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公估机构或者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招揽、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保险公估机构中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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