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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划分开展备案工作。保险公估人提交备案材料时,中国XX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谈话、函询、现场查验等方式了解、审查...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招揽、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保险公估机构中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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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按照本规定的设立条件重新申请设立审批,但应当符合本规定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进行整改,在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资质、场所规范、许可证使用、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达到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外资保险公估人适用本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XX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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