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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香港终审法院上诉时效期间为2年,但是规定的时效期间,起算点又是如何计算的呢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
该条款是香港普通法系与中国大陆社会主义法系沟通与交流的主要渠道。但第158条第3款仅对香港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程序做了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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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存在对谁负责的问题,它不是行政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在法治国家,即使是最低审级的法院也不用向上级法院或其他机关负责。一定要说负责的话,香港终审法院和其他法治国家地区的大法官只向法律和良心负责。有这么一句话:法官唯一的上级是法律。至于天朝……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6个月,简易程序是3个月.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对于香港终审法院全国人大相关问题,香港实行的是“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政治体制。{3}55在这种政制架构中,行政长官“位高权重”,他身兼双重身份,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又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首长,同时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7]另外,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享有广泛的职权,但任免主要官员的权力受到中央政府的限制,须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和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8]这样看来,在由中央政府任命和对中央政府负责的关系上,行政长官的独立性受到中央人民政府一定的制约。 香港特区的立法权亦受到中央政府的一定限制。如上所述,其所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特区立法进行审查,并可将认为有问题的立法不作修改地发回,被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与上述两种权力相比,香港特区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特区法院的地位相对独立而优越。 事实上,香港回归后,香港政治力量的版图即已发生了变化,此点内地学者强世功教授很早就注意到了,“中央掌握着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政府官员的主权权力,在‘港人治港’、‘爱国者治港’的旗帜下,爱国商人出身的董建华出任行政长官,虽然行政长官是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由选举委员会选举出来的,但中央对选举委员会无疑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力……而立法机构在当时是‘临时立法会’,议员都是在筹委会的推动下,由香港社会精英推举出来的,且大多数议员都来自功能界别,总体上是由爱国爱港阵营所控制。与行政和立法相比,惟有司法领域是一块爱国爱港阵营和中央都无法直接施加影响的独立领地。”{4}656-657而由于特区法院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普通法制度在香港享有崇高的地位,必然有部分港人把捍卫香港的高度自治、防止中央干涉的责任寄托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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