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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是香港普通法系与中国大陆社会主义法系沟通与交流的主要渠道。但第158条第3款仅对香港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程序做了一般性规定...
一般香港终审法院上诉时效期间为2年,但是规定的时效期间,起算点又是如何计算的呢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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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前,香港的司法终审权属于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之后,为体现一国两制,根据《香港基本法》,于1997年7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终审法院。 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仍然实行普通法制度。法院判案时引用其他普通法地区(如英格兰、澳洲)的案例,亦可聘用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司法人员。
对于香港终审法院全国人大相关问题,香港实行的是“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政治体制。{3}55在这种政制架构中,行政长官“位高权重”,他身兼双重身份,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又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首长,同时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7]另外,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享有广泛的职权,但任免主要官员的权力受到中央政府的限制,须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和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8]这样看来,在由中央政府任命和对中央政府负责的关系上,行政长官的独立性受到中央人民政府一定的制约。 香港特区的立法权亦受到中央政府的一定限制。如上所述,其所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特区立法进行审查,并可将认为有问题的立法不作修改地发回,被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与上述两种权力相比,香港特区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特区法院的地位相对独立而优越。 事实上,香港回归后,香港政治力量的版图即已发生了变化,此点内地学者强世功教授很早就注意到了,“中央掌握着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政府官员的主权权力,在‘港人治港’、‘爱国者治港’的旗帜下,爱国商人出身的董建华出任行政长官,虽然行政长官是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由选举委员会选举出来的,但中央对选举委员会无疑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力……而立法机构在当时是‘临时立法会’,议员都是在筹委会的推动下,由香港社会精英推举出来的,且大多数议员都来自功能界别,总体上是由爱国爱港阵营所控制。与行政和立法相比,惟有司法领域是一块爱国爱港阵营和中央都无法直接施加影响的独立领地。”{4}656-657而由于特区法院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普通法制度在香港享有崇高的地位,必然有部分港人把捍卫香港的高度自治、防止中央干涉的责任寄托于法院。
我国法律对一审判决生效很明确,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为上诉期,过15日未上诉的判决就生效。而二审判决作为终审判决,并没有上诉期,二审判决何时算生效没有明文。只在民诉法中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另定日期宣告判决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地域或时间等原因,定期宣判的,法院并不一定都专门安排开庭宣读裁判文书,而是通知当事人领取判决书或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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