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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辆纳入特种车辆管理范围,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办理牌照和有关证件,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
(录用额度与购买服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录用额度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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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消防规划,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下列未规划建立公安消防队的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三)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装备器材管理)社会消防组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对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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