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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车辆管理)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辆纳入特种车辆管理范围,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办理牌照和有关证件,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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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消防规划,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下列未规划建立公安消防队的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三)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装备器材管理)社会消防组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对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志愿消防队的发展)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推动下列单位和场所积极组建志愿消防队:(一)轨道交通两条线以上换乘枢纽站点;(二)三星级以上宾(旅)馆、饭店;(三)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四)三级甲等医院;(五)高度100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务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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