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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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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劳动能力鉴定三大程序: 1、劳动鉴定受理-由申请劳动鉴定的职工所在企业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并向基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供有关诊断证明和检查资料。 2、进行劳动鉴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专家对申请劳动鉴定的职工伤残情况进行鉴定,作出最初伤残等级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复核-经专家鉴定,签署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后,上报劳动鉴定委员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集体审核,写出书面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并通知申请鉴定职工;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后,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知识延伸——《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根据《工伤保险和工伤鉴定办法》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鉴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2)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看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提交的资料不足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资料。(3)组织评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合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诊断。专家组或受委托的医疗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意见,并由参与评估的专家签署。(4)作出评估结论的,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评估结论之日起30天内作出劳动能力评估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劳动能力鉴定三大程序: 1、劳动鉴定受理-由申请劳动鉴定的职工所在企业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并向基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供有关诊断证明和检查资料。 2、进行劳动鉴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专家对申请劳动鉴定的职工伤残情况进行鉴定,作出最初伤残等级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复核-经专家鉴定,签署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后,上报劳动鉴定委员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集体审核,写出书面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并通知申请鉴定职工;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后,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知识延伸——《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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