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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罚处理方法: (1)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两种。 (2)训诫。即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分子责...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外的他处理方法的总称。根据《刑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以下3类:①判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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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外的他处理方法的总称。根据《刑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以下3类:①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②训戒、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③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性质不同,适用的条件也有区别。例如,适用赔偿经济损失,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必须是由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②适用的对象必须是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36条第2款还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又如,适用训戒、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由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②根据案件的情节又需要给予适当处理的。
一、刑罚由谁制定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人实行刑事制裁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说,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它是一种国家权力。因此,刑罚权的存在是以国家权力为前提的,两者密切相关。刑罚权属于公刑权,以区别于私刑权。刑罚权不是抽象与空洞的,它必然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在刑事法律活动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表现,这就是刑罚权的种类。制刑权的内容包括: (1)废,即废止某一种刑罚制度的权力。 (2)改,即修改某一种刑罚制度的权力。 (3)立,即确立某一种刑罚制度的权力。对刑罚制度的废、改、立,就是制刑权的全部内容。二、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有哪些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对于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这两种处罚是判令犯罪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强制处分,前者适用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后者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及赔礼道歉这一类处理方法适用于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训诫即对其当庭公开谴责,责令具结悔过即责令其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责令赔礼道歉是责令其承认错误,向被害人表示歉意。 3、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向被告人所在单位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由主管部门直接给予被告人以一定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适用本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分子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如果应当判处刑罚或者不构成犯罪,则不能适用。这与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不同。 2.虽然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理。条文规定的是可以,即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也不是一律都给予其他处理,是否给予其他处理, 所谓免予刑事处罚,指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罚。它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而应当宣告无罪。因此,免予刑事处罚属于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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