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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可以保留的证据有多种形式,如单位考勤表复印件、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可以反映工人人数。在主张权益时,可...
强制加班可以收集下列证据: 1、劳动合同,用来证明双方权利和义务、工资和待遇、工作时间、加班界定和加班费等; 2、加班记录,如工作时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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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可以保留的证据有很多种形式,如单位的考勤表复印件,以及有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名或盖单位公章,能够反映劳动者人数的考勤表。在主张权益时可以以此为证,同时结合其他如人证、录音等证据,作为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强制加班可以收集下列证据: 1、劳动合同,用来证明双方权利和义务、工资和待遇、工作时间、加班界定和加班费等; 2、加班记录,如工作时间记录、上班卡、工作日记、加班通知等等,用来确定加班的情况; 3、强制加班的证人、证词,用来证实劳动关系、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工作情况等; 4、其他有证实力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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