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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虽系酒后驾车,但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第条,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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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12月2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这一规定打破了以往保险公司对“醉驾”、“毒驾”、“无证驾驶”等几种情形的免责条款,对于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王某虽系酒后驾车,但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用担心赔偿问题,大部分的费用会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因为法律规定需要交强险保险公司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完赔偿责任后,再由你来负责赔偿。庭审时你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如没有追加交强险保险公司和商业险保险公司,申请追加。第二点,注意对方费用的真实性,对于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费用及没有票据或者没有合法发票的费用一律不认。关于胜诉几率,按照全责来看,你胜诉的几率不大,但你在庭审时可以提出对方也有过错,法官也许会减免你的部分责任。
交通肇事后,撞人方负全责,其应当进行的赔偿项目如下:1、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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