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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受有损失的,即使...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受有损失的,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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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投保车辆受损,但是车主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赔偿车辆损失,除非存在不予理赔的情况,否则保险公司就要按照保险合同对车辆进行赔偿。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受有损失的,即使保险车辆无责的,保险公司也要在交强险无责的各分项限额内进行赔偿。
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条是对交强险进行的定义式注解,从这条规定也可以看出,条例明确了交强险受到保障的对象应当为交强险保险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即将被保险人排除在“交通事故受害人”范围之外。所以,若是属于个人的两车相撞,依据交强险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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