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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通过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的使用权,在婚后将产权买下来,时对原来为取得使用权转让款应当认定是一方的,房产的余额再作为夫...
的使用权是有一定价值的,但男方取得这套房子时并没有支付对价而是单位分配的,而购买产权时又是用购买,所以认定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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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婚前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并已经付清全款的,时该房产归一方所有,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婚后购买的,用夫妻共有财产付清的全款后还房贷的,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时平均分配;第三种情况,如果单位分配的福利房没有产权证,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只有使用权,收益权,职工只是缴纳了少量的使用费,离职后该房产还要收回的,离婚时该房产使用权归一方,缴纳的使用费可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第四种情况,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房屋是单位内部房带有福利性质,是单位职工根据单位的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买卖的双方分别是单位职工和单位,所花费用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单位也会在购房协议上约定,房屋只能由本单位职工购买,职工欲出售时只能在本单位职工间流通或有单位回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判决归属单位职工一方。
单位福利房算夫妻离婚如何分割第一,如果一方在结婚前承租的房子,结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一方的名字,该房子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如果在双方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了只有使用权的房屋,由于使用权的承租人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因此,把自己子女写成承租人,并不表示父母的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赠与协议,并明确表示只是赠与自己子女的,才算个人财产。 第三,如果在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买了只有使用权的房屋,把自己子女写成承租人,此时,父母的出资,应当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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