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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
1、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的处理原则;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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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且公司股权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处理起来还是比较容易的,但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切割无法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置计划。(1)将公司股份切割给实践掌管公司运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产业切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抵偿。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受公司法的这一限制,在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这一计划无法完成。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产业总价值的情况下这一计划也不能选用。(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切割时应对原股份份额进行检查并调整。在夫妻承续其间,夫妻股份份额的设置通常只是形式上的需求而并不反映夫妻实践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通常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乃至悉数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两边各得一半准则进行切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在多家公司具有股份则应对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别离按前述准则参半切割。(3)如夫妻一方本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切割前可寻求其他股东的定见,也能够不寻求其他股东定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切割。其他股东不赞同将公司股份切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赞同切割(转让)的股东应当采购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生意所得金钱归未获得股份一方一切。如其他股东不采购这一股份应视为赞同切割(转让)。(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下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产业切割。这一计划后遗症最小,但仅限于只要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这一计划会影响到公司堆集的推广网络等无形资产及夫妻两边离婚后各自由商界的开展,所以这一计划的选用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意见。
根据该类财产的性质,不能直接分割出资财产,只能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进行处理。具体可采取以下3种方式:1、直接转让出资。该方法是指,参与经营公司配偶一方将属于配偶另一方的出资份额(通常为其出资额的一半)转移给另一方,从而该另一方在名义上和实际上也成为公司的出资人和股东,并拥有相应的股权。但该处理方式受到以下两个条件制约:第一,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同意配偶另一方成为本公司的股东;第二,作为受让公司股份的配偶是否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该处理方式的优点是无须对公司总资产进行审计,也无须对持公司股权一方进行评估,操作起来简单方便。但由于受上述两条件的制约,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施。2、作价补偿。由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方式实现对另一方的补偿。鉴于分割时股权所代表的价值与当初出资时的金额不一致,同时由于有限公司财务不公开,只有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配偶一方所持股份进行评估,才能按股权的实际价值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否则,直接按出资价值补偿,对另一方可能会明显不公平。因为公司的财产不断增加,股份也会增值。3、拍卖分割。这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双方都想拥有股份,二是双方都不愿意拥有股份。在第一种情况下,可由双方竞价,谁出价高股份归谁。在第二种情况下,可将股份拍卖,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在操作时应通知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作为竟买人参加,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成交价无优先购买权。
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根据我国法律,离婚时股权怎样分配?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为均分股份。2、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不愿持股方,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东加入。4、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二、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㈠夫妻间直接转让股权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协商一致的,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㈡作价补偿,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1、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分割夫妻在公司内的共同财产,需要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评估公司的净资产。3、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预付评估费用,或双方各付一半评估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不愿意出评估费的,法院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不予分割。㈢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入股时,作为隐名股东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以第三人的名义出资,夫妻双方是隐名的实际股东的,并和第三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该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三、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可能登记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为夫妻二人,夫妻间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只是从形式上的约定,并不反映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分配。除非夫妻另有书面明确约定该注册股份归谁所有,否则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推定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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