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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
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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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为本企业三个月平均工资发给,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给,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干部,其丧葬费为本企业四个月平均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按死者生前所领取的离退休时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和国发(1995)32号文规定的升资额及历年升资额之和为基数,计发十个月标准的一次性抚恤金。 建议您到社会保险管理局费用审核科详细咨询,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一)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二)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三)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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