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廉租住房和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的,如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由住房保障部门予...
保障对象需要终止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书面告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和未取得完全产权的购买人依法对保障性住房享有占有和合理使用的权利,非经法定事由,政府不得收回或者强制购买其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租金的权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其租金标准或者强制改变其保障方式。本办法所称承租人、购买人,包括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或者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根据住房建设和管理成本,综合考虑住房所在区域、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情况、保障对象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与同区域商品住房的市场销售均价保持合理差价。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等因素构成;(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按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核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40人已浏览
342人已浏览
1,028人已浏览
5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