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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
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责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是谁的行为造成损害,谁就是刑事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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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中,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则主要有“谁侵权,谁负责”原则和后置原则。所谓“谁侵权,谁负责”原则就是各侵权主体分别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一个侵权后果有数个侵权主体,那么各侵权主体对自己侵权的部分后果承担责任。后置原则又称吸收原则,是指一个侵害后果由数个侵权主体共同造成时,由最后作出终局决定的侵权主体单独承担全部责任。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确定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义务机关时统一明确适用了后置原则,即由最后作出侵权决定的司法机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对于侵犯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的赔偿义。
在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人被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无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在司法赔偿中,非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错误执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者在提起诉讼时,应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刑事赔偿义务机构作为被告:1、行使国家调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构及其员工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构作为赔偿义务机构。2、对无犯罪事实或无事实证明犯罪重大嫌疑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单位为赔偿义务单位。3、对无犯罪事实的人误抓的,作出逮捕决定的单位为赔偿义务单位。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单位。二审改判无罪的,作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逮捕决定的单位是共同赔偿义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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