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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书后,要进行受案前的初步审查,如果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书符合行政赔偿条件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决定受理并通知赔偿请求...
刑事赔偿中,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则主要有“谁侵权,谁负责”原则和后置原则。所谓“谁侵权,谁负责”原则就是各侵权主体分别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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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如果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未采取逮捕措施,亦未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此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决定拘留的公安局就错误拘留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的规定:(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对下列情形可以不承担赔偿义务: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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