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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有几种情况?

2022-06-14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如果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未采取逮捕措施,亦未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此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决定拘留的公安局就错误拘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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