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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申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去房管局申请时,需要产权人本人持身份证明到房管局办理挂失登记,然后凭房管局出具的遗失公告到公开发行的媒体登报,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异议后,申请房管局补发。
以自然人做住房公积金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 5、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住房公积金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 5.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住房公积金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二、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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