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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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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属地管辖权,主要是规定了对在什么样的地域范围内的刑事犯罪可以适用《刑法》。《刑法》第六条就是对属地管辖权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3、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是指即使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但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则不适用《刑法》的规定。一般认为,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有:(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特别规定;(2)刑法第90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所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特别规定;(3)刑法施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4)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出的例外规定。《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涉外诉讼离婚管辖原则如下: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别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住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 (1)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管辖(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你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根据你的描述,应当可以到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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