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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不得做定案依据的情形,比如有辨认人不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辨认的,那么辨认的笔录是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其次,如果在辨认以前辨认人...
刑事案件件中,有许多识别记录,如犯罪工具的识别、犯罪嫌疑人的识别和犯罪地点的识别。这些识别涉及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但是,识别记录具有以下情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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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辨认笔录不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制作的,制作辨认笔录之前,辨认人见过了被辨认的对象,制作辨认笔录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的真实性,存在这些情况,辨认笔录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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