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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会有很多的辨认笔录,比如对作案工具的辨认,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对作案地点的辨认,这些辨认涉及到案件的定罪与量刑。但辨认笔录具有...
刑事案件件中,有许多识别记录,如犯罪工具的识别、犯罪嫌疑人的识别和犯罪地点的识别。这些识别涉及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但是,识别记录具有以下情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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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证据中会有很多识别笔录,如作案工具的识别、犯罪嫌疑人的识别、作案地点的识别,这些都涉及到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但是,如果识别笔录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1。识别不是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2、识别前,让识别人看到识别对象;3、识别活动不是单独进行的;4、识别对象不混合在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对象中,或者供识别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要求;5、识别中明显暗示或明显涉嫌识别的;6、其他违反相关规定且无法确定识别笔录真实性的情形可见。刑事案件涉及的识别笔录有很多方面,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包括上述已列出的识别笔录,如识别不是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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