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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关系从法律上讲是同居关系,而不是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如你们能协商一致,就子女抚养、财产如何分割协商一致,把这些内容通过协议的方式写清...
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表实施前,符合婚姻本质要求的,可以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如果是实施以后的,只能由男女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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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充其量属于同居关系,不被法律承认,也不受法律保护。 想解除同居关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如下规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通知: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配偶与他人同居或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简单来说,单纯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自由解除,法院只关心双方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和财产分割纠纷。"在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中,同居协议,关于同居关系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没有法律意义,但是其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及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发生纠纷,还是需要去法院重新确认协议的效力,才能有司法强制执行力。
根据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的,解除同居关系只需要双方协商即可。所以,如果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对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可以签订解除协议书。因此,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但是,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分手费、青春费等经济补偿,法律对此的态度一般是,如果愿意给,则有效。不愿意给,则无效。因此,一方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为由申请强制的,则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签订解除关系的协议书时,最好不要以分手费、青春费为名。可以赠与的方式签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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