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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所有权转移方面的法律风险提示

2022-10-28
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物的所有权,为了避免在转移所有权时的法律风险,特提示:一、存在买卖合同,出卖物的所有权并不当然归买方所有;二、出卖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三、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方没有付清全部款项时,出卖物所有权仍然由卖方享有,此时,即使出卖物已交付给买方,买方也不享有所有权;四、出卖人交付出卖物时应当将相关单证与资料一并交付;五、约定交付时间的,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交付,没有约定交付时间的,买方可以要求随时交付,卖方也可以随时进行交付;六、出卖物在买卖合同成立前已由买方占有,买卖合同生效,即意味着交付完成;七、卖方应当在约定的地点交付出卖物,没有约定地点的,如果需要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如果不需要运输,在卖方经营地交付;八、对于房屋等不动产尚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方能取得所有权;九、对于不动产买卖,买方为保障将来取得产权,可以向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以防止卖方一物二卖。以上关于出卖物权利转移方面的法律风险,对于界定产权归属状态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如果能够引起重视,将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免受产权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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