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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所有权转移的,风险就转移了,但是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
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交易的风险转移,根据公约第67条的规定,应以下方式转移风险:1、有运输条款的货物在合同中买卖的风险转移。(1)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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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责任及孳患归属(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三)孳息归属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法律界网站提示:房屋地理上的相邻决定了所有人和使用人特殊的法律关系,所以在各方行使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应依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适当限制自己的所有权,尊重对方的相邻权,达到团结友邻,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程度。【法条链接】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因此,出卖人依法提存货物的,由买受人承担货物毁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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