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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判下来的案子不能上诉。r《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
1、提起上诉是你的权利 2、仅对判决执行书认定事实不服的上诉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上诉的话,等于不认同判决书的既判力,这样做有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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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男,汉族,生于19,广东省韶关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xxx村委会前村一队1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219。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xx街6号。 被告: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地址:韶关市xx区xx路7号。 法定代表人:xxx,韶关市xxx区人民政府区长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韶x府征补字(2014)第3号《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原告xxx是位于韶关市xx区爱国街6号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1402360号)。该房屋为原告全家六口老小唯一住宅所在地。2014年9月24日,原告在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获知自己的上述房屋已被被告征收并准备强制拆除,并从法院获得韶x府征补字(2014)第3号《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下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复印件。原告不同意被告的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此后便数次口头向被告提出异议和抗议。被告通过相关部门与原告多次协调,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认为,原告的房产属于私有合法财产,其物权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被告为商业开发的目的,在未与原告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征收原告的房屋,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如果被告将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付诸实施,则将导致原告全家老小流离失所、家破人亡的严重后果。原告为保护神圣的住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为民作主,依法公正判决,原告全家老小将为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感激涕零,并世代不忘。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也可以向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平日代理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劳动仲裁裁决书作出来之后,通常后续有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全胜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起诉,再积极应诉,如果对方偃旗息鼓则皆大欢喜,等着对方履行裁决结果。 (2)当事人全败的,一般会选择起诉,进入一审。 (3)裁决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部分当事人会不假思索地就败诉的事项起诉,但另有一些当事人会有起诉的顾虑,可能因误解而放弃诉权。 当事人对部分败诉的裁决事项不起诉,原因大致有: (1)服从败诉部分的裁决结果,认为无起诉的必要。 (2)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自信地认为“对方当事人也不会就对方败诉的部分起诉,从而仲裁裁决书生效,双方在劳动仲裁阶段就能终结纷争”。 (3)认为即使因对方起诉而进入一审,法院的审理也不会囿于对方的诉讼请求,而会就仲裁裁决(包括未起诉事项)进行“全案审查”,查明全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实体审查并逐项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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