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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对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服的上诉书怎么写?

2022-07-31
原告:xxx,男,汉族,生于19,广东省韶关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xxx村委会前村一队1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219。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xx街6号。 被告: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地址:韶关市xx区xx路7号。 法定代表人:xxx,韶关市xxx区人民政府区长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韶x府征补字(2014)第3号《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原告xxx是位于韶关市xx区爱国街6号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1402360号)。该房屋为原告全家六口老小唯一住宅所在地。2014年9月24日,原告在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获知自己的上述房屋已被被告征收并准备强制拆除,并从法院获得韶x府征补字(2014)第3号《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下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复印件。原告不同意被告的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此后便数次口头向被告提出异议和抗议。被告通过相关部门与原告多次协调,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认为,原告的房产属于私有合法财产,其物权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被告为商业开发的目的,在未与原告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征收原告的房屋,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如果被告将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付诸实施,则将导致原告全家老小流离失所、家破人亡的严重后果。原告为保护神圣的住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为民作主,依法公正判决,原告全家老小将为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感激涕零,并世代不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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